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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打印]添加时间:2021-12-0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76
     本院根据债权人朱兵的申请,受理债务人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指定案件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至2019年10月18日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40件,标的19487万元。
 
    报名条件:一、报名机构限于江苏省范围内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三、近5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三、2018、2019年度内在本院未有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四、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报名方式:有意成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请于2020年元月7日下午5时前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破产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八份(注:书面《方案》须确保在2020年元月7日下午5时前本院立案庭收到),《方案》(含附件)一般限定在5000-10000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4、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5、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数额;
 
    6、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8、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的选任,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方案》。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方案》中应包括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